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发恒在同僚中发动一场“自省运动”———从2005年6月起,包括他在内的平遥县检察院党组成员、检委会委员等8名领导干部都要撰写“自省日记”。(《南方周末》2月16日)“自省日记”是李检察长的一项发明,但是,我觉得,这名目是很不通顺的:“自省”和“日记”的说法都尚待考量。
一方面是“自省”与强迫的对立。“自省”是我国古代哲人提出的自我修养的最高境界,意思是一个人主动地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检讨。所谓“自省”,是完全自觉自愿的,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。所以,作为提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,“自省”是应该提倡的。但是,李检察长却发出《关于撰写“自省日记”的决定》,要官员“记录当日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情况,并总结得失,写出感想与措施”,“时刻提醒领导们检点自己、检讨自己,防微杜渐,提高自控能力”。
……